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交存。
二、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足额交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过渡期交存标准
2025年7月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物业,截至2026年6月30日,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一年。2026年7月1日起,所有物业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2025年7月1日(含)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四、执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适用于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可参照执行。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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