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方位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方与承租方合法权益。
根据该通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的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的,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变更。
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超过2人,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与服务。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活动监管检查也将进一步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严厉查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等违规行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住建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摘自 《芜湖日报》 2026.07.08 记者 王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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