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3-001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亳建管〔2024〕9号
发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8
咨询机构: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58-5501007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3-001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亳建管〔2024〕9号
发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8
咨询机构: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58-5501007
【其他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0:35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建管〔20249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发展中心,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

《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发展中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315

 


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一)开设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二)开设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线下向银行提交开设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等申请材料),相关商业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的开设。专户开设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专户信息通过满薪满益服务平台推送到开户银行,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信息的同步。未开设专户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不引起歧义的前提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开设专户时,应在开户银行预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印鉴章。

(三)专户注销。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注销专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本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维权信息告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无异议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尚有欠薪案件正在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存在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不得注销。

二、专户资金的拨付

(一)计算标准。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占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25%确定;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5%确定;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30%确定;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0%确定。

因用工量增加、人工费上涨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无法满足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提出需要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进行追加,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前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方式。建设单位应依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的次月起,每月25日前按监理单位审核确定的人工费足额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专户。

商品房预售项目人工费用,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拨付人工费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拨付条件的,通过房屋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到该项目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三、专户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专户资金应专项用于已进行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满薪满益平台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动态完整记录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等用工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等人员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严禁代替考勤、照片考勤等违规行为;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三)工资表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通过满薪满益平台生成工资花名册,根据工资花名册在满薪满益平台编制工资表。劳资专管员将农民工工资表汇总审核完成,通过满薪满益平台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负责人通过满薪满益平台对农民工工资表审核。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劳资专管员组织农民工本人通过满薪满益平台现场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同时打印出纸质的工资表签字确认。

(四)工资支付。劳资专管员将核实完成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通过满薪满益平台将工资发放信息上报至委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对满薪满益平台推送的工资表和线下提交的工资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无误的工资在3个工作日从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或者银行账户。

每月25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审核表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预警处置

满薪满益平台对以下制度未落实的情形实施预警:

(一)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进专户、申请的预售监管资金未按比例进专户。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警处置,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平台,属地住建部门对处置结果进行核验通过后,完成预警信息销号。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不予申请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考勤率低于80%、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低于70%、未按月发放工资、工资发放与实名制考勤不一致、工资发放金额明显与工作量不符((小于100/日或大于500/日)*考勤天数)、未通过平台发放工资。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警处置,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平台,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平台,属地住建部门对处置结果进行核验通过后,完成预警信息销号。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不予通过专户发放工资。

(三)专户银行。工资发放数据、人工费进专户数据银行7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盘、未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信息同步、未经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线下发放工资。

属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金融监督部门督促专户银行整改到位,对于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取消专户银行的开户资格。

(四)属地住建部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未开设专户。

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总承包项目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开工建设。

五、监督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属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市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将对属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预警信息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县区预警信息处置不力或未及时处理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强化结果运用。属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满薪满益平台预警信息的作用,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要求,对满薪满益平台形成的预警信息及时督办,核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依法及时查处。有关商业银行不及时对工资发放数据、人工费等数据回盘的,将定期进行通报,对于整改不力的银行将取消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资格。

(三)发挥合力作用。市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住房发展中心、专户银行应当根据满薪满益平台预警信息和线下督查情况,定期会商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工资发放情况,每月定期通报线下发放工资、专户资金回盘慢等情况。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410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58-5122782
  网站标识码:341600003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3416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