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建财〔2022〕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增加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市住建局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经局党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8日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财务审计科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局党组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由财务审计科和相关部门(科室)抽调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内部审计工作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审计组应当在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八)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局党组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原则上毎年进行一次,一次审计一个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随时安排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住建局内部审计主要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财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单位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三)单位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单位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收支情况;
(五)单位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前,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局党组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党组局委派,局财务审计科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是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报送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经局党组审议后,将形成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局党组审议后,抄送被审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十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党组,经批准后移送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30天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财务审计科,并向局党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