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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8-00090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9 发布日期: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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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9
发布日期: 2024-08-29
关于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29 15:17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白士峰委员:

您提出的助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降本增效的建议收悉,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发展中心、供电公司等单位认真学习研究您所提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土地出让时的附加条件,减少企业经营成本问题。

针对您提出取消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如阳台封闭问题,住宅品质提升问题,确实一定程度的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成本。但在考虑到我市实际房地产发展情况,人民生活水平对高质量高品质需求情况,同时结合我市多年房产管理的上访投诉问题,以及住建部颁布的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增加的“附加条件”对我市新建住宅项目建设的优化引导。如阳台封闭问题、车位尺寸大小问题,楼层高度问题,充电桩设置问题、绿化景观问题等等。所谓的“附加条件”都是近年来比较集中的老百姓关注事项,对百姓的住房品质保障是有一定意义的。经过近两年的引导试行,房地产企业对这一部分“附加条件”随着企业市场之间的竞争,也支持相关的引导政策。我市严格“净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进行实地现场核查,及时掌握土地情况,以确保拟出让地块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并及时公告出让土地位置、面积、控制性指标等相关内容,履行出让程序。同时,企业竞得土地后,我市将积极配合企业,协调帮助解决商议事项,推动企业“拿地即开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建设高质量发。自2021年以来,全国有十几个城市采用竞品质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进行试点,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比如北京、杭州、成都、南京、青岛、合肥等。亳州作为四线城市,近两年主城区域出让的商住地块,无论是从出让地块数量,成交金额上,还是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往年的数据相比,均出现一定幅度下跌。我市将参照省内外部分城市竞品质拿地试点案例,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积极探索土拍竞品质。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5月出台了《亳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系列指引》,目前正在谋划修订工作,下一步将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绿地率、商住比等用地开发指标,明确细化“好产品”“好材料”“好设备”等相关要求,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建设标准,满足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户提出的改善性住房设计需求。

二、关于优化城市配套建设费缴纳范围问题。

您提出项目中幼儿园、菜市场、养老院、配电房、公厕等设施由开发企业代建并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故该部分建筑的城市配套建设费不应由企业缴纳,应予以取消。我市于2022年5月起,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的房企代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项目均通过“免审即享”方式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房发展中心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缴清违约金和利息后,及时开(复)工建设、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条件的,载体单位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贴。市财政局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三、关于优化机动车车位及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问题。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是依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2021年10月30日,省住建厅颁布《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DB34_T 1469-2021》,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2022年6月30日,省发改委颁布《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2022年11月04日,省发改委等8厅委共同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要求“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安装条件,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同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亳州供电公司于2023年5月提出以2022年12月31日为界,如在此之前均已通过用地和用电规划,按照原条件建设;已通过用地规划,仍未通过用电规划,按照50%预留建设;两者均未通过则按100%预留。供电公司也已经提交政府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明确各类型小区的充电桩预留条件,以便推进后续工作。

 

 

 

办复类别:B类

联系电话:5122782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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