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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2-00112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8 发布日期: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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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8
发布日期: 2024-02-18
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18 10:31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对象 事项类别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监督方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企业 申请公开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亳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邮箱:bzjwbgs@126.com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个人 申请公开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邮箱:bzjwbgs@126.com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企业 申请公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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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企业
个人
主动公开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亳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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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企业 申请公开类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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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企业 主动公开类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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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主动公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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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企业 主动公开类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对特殊建筑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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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企业 主动公开类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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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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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企业 申请公开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第六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558-51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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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企业 主动公开类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第二条: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二条: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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