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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508-0002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7 发布日期: 2025-08-07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508-0002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7
发布日期: 2025-08-07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5-08-07 16:28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用情况

理由

1

市消防救援局

建议正文中的“消防救援部门”修改为“消防部门”。

采纳

已修改

2

 

建议“第五条”中的“(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小区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修改为“(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采纳

已修改

3

 

建议新增一条,内容为:“鼓励住宅小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视频监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等消防物联设备,采用物联感知与智能监测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精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消防物联设备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物联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不采纳

建议在消防有关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

4

市生态环境局

将第五条第四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工业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采纳

已修改

5

 

第十八条建议增加一项“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拟开办餐饮经营者法律规定的禁止选址区域进行告知”。

不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6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建议在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内容。

不采纳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防
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等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7

市公安局

建议将第五条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中“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修改为“指导住宅小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采纳

已修改为“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的建设、维护、使用”。

8

 

建议将第五条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中“依法参与小区内车辆停放、交通安全纠纷处理”修改为“指导社区对小区内车辆停放、交通安全纠纷处理”。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于小区内车辆停放、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应当依法处理。

9

 

建议将第五条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中“做好流动人口监管工作”修改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采纳

已修改

10

市发改委

建议删除“第二十一条: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采纳

已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1

市城管局

关于第五条第六项建议修改为:(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行为的监管工作,对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不采纳

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贴广告是目前小区治理的重点、难点,也是部门管理的盲点,根据职责分工和三定方案,应该予以明确。

 

 

关于第十八条(一)第七项建议增加建筑垃圾管理内容。修改为:(七)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不采纳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2

 

关于第十八条,建议该条再增加一项。前期物业企业应在各楼栋明显位置公示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图、一楼周边绿化用地性质及其所有权、楼顶造型及平台的使用性质及其所有权。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并及时上报。

不采纳

已在第十八条中

(六)对违反有关治安、生态环境、规划、消防、人防、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13

 

建议增加小区综合治理(综合执法进小区)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小区综合治理(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牵头建立属地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综合执法)进小区机制,在小区公示综合治理(综合执法)进小区人员名单和职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指导物业服务,查处小区内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问题。属地街道、社区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做好综合治理进小区工作的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

不采纳

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内容较多,且情况复杂,暂不宜进行立法规范。

14

利辛县

建议第四条删除“协调化解物业类信访矛盾纠纷”“业主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等材料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等。

采纳

已修改

15

 

建议第五条增加“矛盾纠纷投诉受理、化解工作”,修改为:市、县(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做好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和矛盾纠纷投诉受理、化解工作:

采纳

已修改

16

 

建议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职责为城乡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增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活动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活动查处、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审批手续”,修改为:“(一)城乡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认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其他影响建筑安全的行为,办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活动查处、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审批手续等工作”。

采纳

已修改

17

 

建议第五条第三款增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等内容,修改为:(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小区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违法行为。

采纳

已修改

18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的违法建设,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等违法行为”。

采纳

已修改

19

 

建议第五条第六款增加:油烟排放、建筑垃圾收集和清运全过程、违规违法饲养犬只(宠物)、私挖地下室、私接楼房、私自扩院开门改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园林绿化修剪工作等内容,删除对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等内容。修改为:“(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油烟排放、乱贴广告、违规违法饲养犬只(宠物)、私挖地下室、私接楼房、私自扩院开门改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和清运全过程、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行为的监管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园林绿化修剪工作。”

采纳

已修改

20

 

建议将第六条第四款“加强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修改为:“负责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采纳

已修改为“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21

谯城区

建议删除第一章第四条(九)“协调化解物业类信访矛盾纠纷”。

采纳

已修改

22

 

建议第一章第六条(二)修改为:“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采纳

已修改

23

 

建议第一章第六条(三)建议修改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履行审计义务。

不采纳

第十二条已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工作。

24

 

建议第三章第十三条:“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应注明费用标准。

不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因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与签订时期的不同,不宜作出统一规定。

25

蒙城县

第四条 建议增加:综合查验备案。建议删除:协调化解物业类信访矛盾纠纷。

采纳

已修改

26

 

第五条 (六)对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建议修改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采纳

已修改

27

 

第六条 建议增加: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

采纳

已修改

28

 

第八条 建议增加:街道、社区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纳

已修改

29

 

第十七条 建议增加: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并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范围及责任。

不采纳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作出相关规定,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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