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40899250F/202512-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10:06 |
| 发文字号: | 亳建管〔2025〕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1007 |
| 索引号: | 11341600740899250F/202512-00017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
| 发文字号: | 亳建管〔2025〕19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1007 | ||
关于印发《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建管〔2025〕19号
各县、区住建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与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复核和技术支持。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初步审核。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
第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起评分为70分(企业需按平台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应信息资料)。
评价实行动态计分管理,由建筑市场行为(30分)、工程质量(30分)、安全生产(30分)、实名制管理(10分)四部分构成。具体细则详见附件。
第五条 每季度将依据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及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方面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施工企业需访问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bozhou.gov.cn/);点击首页“建筑市场”栏目下的“信用管理”入口,进入系统;再点击“信息上报”即可通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通过“系统”动态填报加分信息,并同步上传证明文件及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若加分信息产生于亳州市以外,则须在填报时提供其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上的对应信息链接。
第八条 所有扣分信息均须动态记录并实时上传系统。由县区主管部门发起的扣分项,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并由市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由市住建局直接发起的扣分,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与复核。
第四章 评价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1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当季信用信息填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逾期填报的信息将顺延至下一季度予以评价。
第十条 县区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填报信息后5日内,完成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对县区初审信息的合规性及评分准确性复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书面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答复,并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公告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公告。
第五章 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级(优秀),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B级(良好),得分60分(含)至75分的为C级(一般),60分以下或存在第十七条所列任一行为的信用评定等级为D级(差)。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在当季进行系统申报的,其信用得分按70分起评分确定,并据此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纳入招标评审因素,具体应用标准及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应用于日常监督、行政审批、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先等工作。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业务活动中主动应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并积极对接发改部门将评定结果共享至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A级企业(优秀):实行激励性监管。全年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评优评先候选名单;在日常检查中,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或频次。
(二)B级企业(良好):实行常规性监管。保持正常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
(三)C级企业(一般):实行预防性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强化监管。
(四)D级企业(差):实行惩戒性监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其信用得分在影响期内为60分以下,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在影响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被住建部门查处并移交行政处罚的;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四)因项目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七)因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欠薪投诉处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上访、个体极端事件、赴省(京)访等不良影响的;
(九)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或被司法部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直接认定为D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因一般失信行为被信用惩戒的施工企业,在影响期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行为除外),可于季度信用评定等级公告后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须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整改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承诺书。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准予修复,并同步调整其信用得分与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对信用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优化调整。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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